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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来源:部门信箱
网友 *** 浏览量 5023 问题类型 咨询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子女城镇户口是否能继承承包地,林地,山丘,山地
信件内容 咨询:尊敬领导: 我(严斌)原是宣城古泉镇(现属飞彩办事处托管)睦马村后村村民组村民,父:严啟才(2008年离世),母:邹玉兰(2005年离世)。我1975年3月担任村小学民办教师,后在联办初中担任民办教师,1986年考入宁国师范学校学习,1989年12月经组织部门调入上海市闵行区一小学继续任教,直至2016年8月退休。现为上海市城镇户口。 承包期内,父母离世前后几年士地承包的状况:自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我父母一直在承包的土地里辛勤劳作,由于父母年老体衰,积劳成疾,先后于2005年和2008年离世。离世前部分承包土地交由本村亲戚代耕,离世后所有承包土地仍由本家叔,弟代耕,其间无论是村民组,村委会都不曾有承包土地情况变更的任何讯息。父亲离世前将所有证件交由我保存(我是他们唯一的儿子)包括户口本,独生子女证,退耕还林证,宅基地证,土地承包证等,告知我承包地交由亲戚代耕的各户。因为在承包期内,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没有收回土地。直到2011年仍能收到承包地上的国家粮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士地承包法(2018年修定)》第21条规定承包期为30年,届满后再延长30年;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8条规定,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目前状况是发包方并未收回,但承包地己在八、九年前“调整”到某个人头上,其经营收益及国家粮补也归其所有。显而易见是暗箱操作,私相授受。导致的结果是:得到土地和收益的,面对我的询问反客为主,恶言相向,相关代耕亲戚之间因此产生矛盾,纠纷不断,现村委无计可施,相关几户土地至今不能确权。 我可以主张哪些权益?我的态度很明确:不违法不违规,政策允许范围内,我必须为我的父母主张权益,为我个人及子孙负责。我只想为个人维权,即我父母名下的承包地,房屋,宅基地,竹林,山丘,山地等,作为唯一继承人,哪些是应享有的权益?如果不合法,我也自愿配合国家政府完成上交手续,不落在不相关人员手里。 原睦马村后村村民 现上海市闵行区 金平路788弄183号1403室 严斌 电话: 1*********5
来信时间 2020-10-22 14:02:33
回复时间 2020-10-22 16:56:49
回复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10-22 16:56:49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时间 2020-10-23 15:26:00
回复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严斌你好!

根据20181229日第二次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具体情况请向飞彩街道咨询。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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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办理流程公开

信件提交
  • 提交人:***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20-10-22 14:02:33
信件审核(工作日时间审核)
  • 审核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 审核状态:已审核
  • 审核时间:2020-10-22 16:56:49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20-10-23 15: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