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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来源:部门信箱
网友 *** 浏览量 12838 问题类型 投诉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标题 职工医保卡个人账户刷卡购买慢性病药物报销问题
信件内容 投诉:2019年10月主治医师发现本人服用阿托伐他汀40毫克一日血脂依然超标,药物不良反应肌酸激酶超标,把阿托伐他汀降为20毫克一日,加服依折麦布10毫克一日。药物依折麦布整个宣城市医院和泾县医院都没有,在征得泾县医保局服务窗口“持医生处方,医院药械科本院药房没有此药的盖章证明,和药店正规发票可以报销”的答复后,本人持泾县医院药械科无此药证明和医生处方到泾县医保局报销慢性病发票。结果泾县医保局说刷医保卡的不报销,给出的法规文件是皖人社秘【2011】221号文件,理由是“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药店购买慢性病药可以先用现金支付后再报销”。我要求看文件是否规定不能用医保卡买慢性病药,结果文件一时找不到。3月2日又去泾县医保局要求看文件,找出的文件是宣医保秘【2020】62号第12条,给出的理由是: 1、药店买慢性病药要用现金,可以报销。 2、刷医保卡买慢性病药是个人支付范围,不得重复报销。 3、我们按文件执行,这个问题我们无权解决,你可以向宣城市医保局反应。 为此我特向宣城市医保局投诉: 1、是什么文件规定刷医保卡买慢性病药不报销?慢性病用药是属于个人支付100%范围吗? 2、62号文件第11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同等于是我的个人资金,不属于医保慢性病报销范围,只要没有违规使用,不受慢性病用药报销规定的约束。请仔细理解62号文第11、12条规定的司法含义。 3、我用医保卡买了慢性病药,账户里面的资金就会减少或用完,在我看普通门诊、住院、买普通药物等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就必须自己掏现金支付。现实中通过我的医疗消费记录可以查到我每年都必须掏现金支付我的医疗费用,每年的个人账户资金根本不够我每年的医疗费用。刷卡买慢性病药根本不存在重复报销的问题, 4、按照慢性病就医和购药流程刷卡买药,个人账户支付承担100%不报销,用现金买慢性病药就可以按比例报销,这种行政行为符合个人账户的支付规定和慢性病报销规定吗? 5、62号文件第11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本来已经明确规定个人所有的资产,为什么泾县医保局就认定我只要刷医保卡就变成了统筹慢性病医保资金? 请宣城市医保局依法给与答复,维护我应享受的合法权益。
来信时间 2021-03-04 17:45:25
回复时间 2021-03-05 09:19:00
回复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内容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1-03-05 09:19:00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回复时间 2021-03-10 11:47:27
回复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内容 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根据《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宣医保秘【2020】62号)文件规定,个人帐户只能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您在药店外购慢性病药品时,如果需要享受慢性病报销,可以先行使用现金支付,报销手续齐全后到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窗口办理报销,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的部分可以在经办窗口办理个人帐户提取。个人帐户资金也是医保基金,不允许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即用个人账户支付外购慢性病药品后再进行统筹基金报销。下一步我局将督促泾县医保局协调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加大对慢性病药品品种的采购,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加报销一站式服务。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和关注,联系电话:宣城市医保局0563-2830097,泾县医保局0563-5031300,泾县医保中心电话0563-503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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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提交
  • 提交人:***
  • 办理状态:信件提交
  • 提交节点:2021-03-04 17:45:25
信件审核(工作日时间审核)
  • 审核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 审核状态:已审核
  • 审核时间:2021-03-05 09:19:00
信件办理
  • 办理状态:已办结
  • 办理时间:2021-03-10 19: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