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 答问知识库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和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27 08:27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浏览:2158 次

标 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和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内 容:

来信人:严** 来信时间:2020-10-21 16:13:56

近日,第三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请问,对于我的老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什么时候可以办理?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去什么部门办理。恳切得到领导的回复。
回复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回复时间:2020-10-23 11:55:11

您咨询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和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编号BMXX〔2020〕3096号)于10月21日收悉。现答复如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给成员分配的福利性质财产,带有身份性质。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如果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咨询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2838900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