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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9 17:1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2381 次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 容: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0日




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以满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按照统筹规划、并轨运营,租补分离、分层保障,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通过租售并举等方式,不断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对接,缓解不同层次群体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群体

根据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可供分配的公租房房源情况,考虑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等因素,确定公租房保障范围。具体包括以下类别人员: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含,下同)的居民;

(二)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

(三)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四)市区进城落户居民;

(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 “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六)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

(七)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家庭;

(八)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

三、保障条件

公租房配租保障的具体条件为: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市区内社区和村委会居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下同)。

(二)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是指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市区无住房,并取得市区居住证(除宣州区户籍居民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四)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为进城落户居民,并取得市区户籍,且在市区无住房。

(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请人在市区无住房;已办理录用手续。

(六)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市区棚户区改造对象房屋被征收后,在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或其购买商品住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未交付的。

(七)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所居住的职工未参加房改,且居住区域基础配套设施缺失,房屋年久失修,有重大安全隐患;在市区无其他住房。

(八)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毕业不满三年(含),且在市区无住房的。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保障。

以上各类申请人至截止申请之日1年内在市区有转让私有房屋或已租住公有住房未退出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四、租售管理

(一)租赁管理

1.申请方式。公租房申请可以家庭、单身人士自愿组合、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如申请人家庭人口增加,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考虑代际关系,再申请1套公租房。

2.配租户型。根据申请人的人数,结合公租房房源户型结构,合理配租公租房的户型结构。以家庭为单位或自愿组合申请的,原则上配租二居室户型的公租房;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原则上配租一居室户型的公租房。

3.配租楼层。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配租的公租房房源为多层房屋的,结合保障对象的身体和年龄情况(原则上以健康状况为主,年龄为辅),分类确定楼层,身体残疾和年龄偏大的保障对象分配在较低楼层,并对安排在同一楼层的同类人员进行公开摇号配租;配租的公租房房源为高层房屋的,采取不分楼层统一摇号配租。

4.配租方式。当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少于申请数量时,对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组合)申请的与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将分开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排定顺序号,再按顺序号由小到大摇取房号,确定配租对象;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将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在轮候期内,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下一轮配租时,按本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优先给予保障。

对申请人获得配租资格后放弃或经举报查实作废的房源,将按摇号确定的轮候排序配租对象,自动依次获得配租资格。对自动放弃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对摇号未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类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将根据住房价格等情况,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合理测算,及时公布。

5.租补标准。公租房租金按照市场运营、租补分离、差别补贴、先收后补的原则实施。公租房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核定并公布。配租对象按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等。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区别不同的保障群体,并结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有关室内装修标准,分别给予一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在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分别给予90%和80%的租金补贴。

(2)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以及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分别给予70%和60%的租金补贴。

(3)市区新就业人员、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分别给予50%和40%的租金补贴。

(4)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且配租公租房为毛坯房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不给予公租房租金补贴。

(5)对市、区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需配租使用公租房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其中,收入界定标准为: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的“低保证”为准;中等偏下收入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

上述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为准。

其中,机关企事业退休等其他对象申请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且人均年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不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6.租赁期限。获得配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的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负责房屋内配置器具的维修和保管,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二)配售管理

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以满足保障对象的租赁需求为主,并按照先租后售和自愿购买的原则,可向已配租对象出售。具体的出售范围和价格如下:

1.出售范围。

(1)低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须满6个月(含,下同)以上。

(2)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被征迁房屋面积较小,且未选择产权调换或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承租公租房须满6个月以上。

以上申请人购买公租房时,必须仍符合市区住房保障条件。

2.出售价格。公租房出售价格由市物价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国土部门结合同地段、同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低保家庭申请购买公租房的,其出售价格在公布的公租房价格基础上优惠20%;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对象、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申请购买公租房的,其价格按公布的公租房价格为准。

3.有关要求。低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对象购买的公租房拥有有限产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标注“保障性住房”。购买的公租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后,购房人方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具体取得方式为:应当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租房购房差价的50%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棚改安置对象申请购买的公租房为完全产权。上述购房人所购公租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五、物业费补助

为提高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切实减轻公租房承租人的负担,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是指实物配租对象)经济状况,分别给予一定物业服务费用减免(含公共能耗费,下同),减免费用在保障房项目配建的经营性用房收益(该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安排,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补助给物业服务企业。具体补助标准为:

1.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物业服务费用100%补助;

2.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的危房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以及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保障对象,承租高层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给予60%的补助。

 3.市区新就业人员、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等保障对象,承租高层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用给予40%的补助。

对市、区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需配租使用公租房的,物业服务费用补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六、申报程序

对上述各类保障群体申请公租房,采取及时申请受理,及时组织并联审查、审核、公示,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具体申报程序分别如下: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的住房困难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3)诚信承诺书和授权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户籍在市区的省直单位无业人员,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进行申请。

2.初审。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辖区内居民的申请受理、复核、公示工作。

3.审核。区政府负责组织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完成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公示工作。

4.审批。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并联审查结果,及时完成市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及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二)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申报流程。

1.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录用批复文件;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宣创业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营业执照。

(3)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并出具证明材料,集中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批。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及时分配。

公租房也可以由用人单位采取整体租赁的方式向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再配租给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并将配租动态信息变化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公租房用人单位的配租指导和监管。

(三)居住在独立工矿区危房的居民(含市区改制企业)申报流程。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其原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原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统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租房指标;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及时下达房源指标,并由其原主管部门统一进行配租管理,并将申请配租人员的有关资料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申请配租人员需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根据事权划分,分别向宣州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宣州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分别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租房指标;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房源情况,分别及时下达房源指标给上述征管部门,由上述征管部门统一进行配租管理,并将申请配租人员的有关资料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申请配租人员需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签订的征收协议;

(3)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退出管理

1.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应公租房运营机构办理相关退出手续,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租金。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依法给予处罚。住房保障部门将此记入公租房住房管理档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应运营机构应收回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利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或不缴纳租金的;

(6)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已交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4个月以上的;

(7)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已取得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1)至(5)项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对上述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拒不退回的,运营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承租人不再租赁公租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应运营机构提出退租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给予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租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除上述情况外,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八、附则

本意见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租的公租房租金补贴、物业费补助由其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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