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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14 10:36:00 来源: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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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开展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列入市“证照分离”改革范围,属于“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事项。

第三条 各县(市)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完善,提高可操作性,事项目录、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依据和办理标准等要少用专业术语、通俗易懂。

(二)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明确各环节审查要求和办理时限,尽可能量化具体的审查行为,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对审核各环节按标准化流程实施,提高审批结果的可预期性。

(三)加强宣传和征求意见工作。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依据的法规、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开展宣传和解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推广并联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事项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现场勘察,审批窗口同步开展材料审核,最后汇总相关审核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尽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各县(市)区城镇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确定监管范围,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检查情况、企业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打非治违查处情况等。

(二)明确监管措施,主要采用日常监管、安全监管、信用监管、考评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实时公开行政许可审批情况、随机抽查结果、考评监督执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制度建设和信息公开,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制度依据,借助信息化技术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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