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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宣城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8 11:04:38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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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宣政〔2019〕1号)要求,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109号)、《关于建立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8〕347号),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使得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水环境质量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工作目标

配合省政府开展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第三轮试点工作,全面实施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建立健全以横向补偿为主、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以安徽和浙江两省跨界的街口国控断面作为考核监测断面。监测结果以国家水十条考核和两省联合监测为依据,测算水质补偿指数(P)。若0.95<P≤1,浙江省拨付1亿元补偿资金给安徽省;若P≤0.95,浙江省再拨付1亿元补偿资金给安徽省。若P﹥1或新安江流域安徽省界内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以生态环境部界定为准),安徽省拨付1亿元补偿资金给浙江省。在P≤1的情况下,安徽省2亿元资金纳入总体补偿资金,按照宣城市绩溪县10%的比例分配,用于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建设和补偿工作。

(二)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参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109号),对全市10个省级补偿断面、8个市级补偿断面实施生态补偿,采取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双向补偿”并行,其中污染赔付主要依据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项因子指标超标情况;生态补偿主要依据水质改善情况,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的,每月获得生态补偿金。

四、资金来源

补偿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其中: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安徽省、浙江省每年安排2亿元;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资金安排参照《关于建立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8〕347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将生态补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列入民生工程狠抓落实。

(二)健全推进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的任务,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流域水环境改善。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绩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做好绩效评价。对纳入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流域,将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生态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其结果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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