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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09:16:15 来源:省医疗保障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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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对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利于减少人员接触和聚集,避免交叉感染,降低疫情扩散风险。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作为,积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二、项目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以省为主,国家、省和市三级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有线下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应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收费,并履行申报、受理初审与审核决策程序,未经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批准的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依法合规自行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申报材料。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时,应提交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医疗服务的批件;以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立项申请表和成本测算表(参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格)、价格建议、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比较分析等资料。

(二)受理与初审。市级及市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驻蚌埠、芜湖、阜阳市的省属医院申报价格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资料齐全且符合医保发〔2019〕47 号文规定的,提交省医疗保障部门集中审核决策。驻合肥市省属医院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

(三)集中审核决策。原则上,省医疗保障局每年度安排2次集中审核决策。

三、价格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线上线下同类服务合理比价与公平原则,采取比较定价、参考定价、谈判(协议)定价等方式,制定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价格政策。

四、医保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价格项目;以及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均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以及医保支付标准。

五、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医疗服务协议,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纳入协议违约范围,按规定进行处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为患者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各地要及时准确解读“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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