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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0 09:30:45 来源:省卫健委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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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办,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49号)和省“四最”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的通知》(皖四最办〔2019〕4号)要求,省老龄办在充分汲取兄弟省份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启动“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做好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工作的必要性

《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是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重要凭证之一,其反映的基本信息与居民身份证完全相同。推行“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是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底前)。各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及提供涉老优待服务单位根据通知精神,周密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展开舆论宣传、全力推进落实,努力形成上下合力、密切协同的工作格局。

(二)并轨运行(2020年8月1日—12月31日)。各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全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办证窗口对确有办证需求的也可提供办证服务。各级提供涉老优待服务的单位,对持老年证或本人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均同等享受《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的诸项优待服务。

(三)终止办证(2021年1月1日起)。各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及时协调编办将“老年优待证办理”和“遗失补证”服务事项从本级政务服务清单中取消;各级政务服务窗口单位终止办证服务。各级提供涉老优待服务的单位对老年人持老年证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均同等提供优待服务。

三、有关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为基层减负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工作安排、实施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主抓。各办证窗口单位要严格按照进度,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各提供优待服务的成员单位要主动搞好对接,全力为老年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二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级要充分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分发宣传单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办证服务窗口、提供优待服务场所要在显著位置张贴通知,迅速将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信息向全社会发布,切实扩大社会影响,提升宣传效果,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社会和谐,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深厚氛围。

三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部门要紧密围绕各自职责,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卫生健康委、老龄办和办证窗口要加强请示报告,主动协调本级编办及时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和“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两个服务事项从政务服务清单中取消,同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资产处置工作。各提供涉老优待服务的单位,不得把老年证作为享受优待服务的唯一证件,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必须同等享受优待服务。切实形成上下同频共振、友邻密切协同、全省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四要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加强检查指导,压紧压实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同时要注重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市、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报省老龄办综合处。

联系电话:0551-62999987

邮  箱:AHLL9987@163.com

(主动公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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