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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 15:25:07 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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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和实施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是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有利于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有利于构建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和行业生态。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制度内容,准确把握内涵要领,细化举措,压实责任,全力抓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我省的落地实施工作。

二、细化责任,明确分工

省医疗保障局指导和监督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推动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医用耗材及临床检验试剂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积极参与,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引导医药企业自觉践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是我省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要按照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有关要求,加强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对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发生的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失信行为,做好采集记录、评级处置等工作。要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改善招标采购服务,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各地医保部门在价格招采工作中,对医药企业的失信行为,要及时上报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协同做好失信信息的采集记录等工作。

三、统筹推进,抓好落实

守信承诺是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基础和前提。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有关要求,将企业签署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作为现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按照制度要求,在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基本覆盖的基础上,尽快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产生实质性的治理成果。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企业,按照序时进度分别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一)2021年2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达到95%以上。对提交不及时的,提醒时限要求,告知有关影响,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二)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2021年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予以撤网。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参加我省药品、医用耗材及临床检验试剂等集中带量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的医药企业,均须提交守信承诺。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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