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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1 10:41:43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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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宣城市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3日

      宣城市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对有就业培训意愿和能力的退捕渔民,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开展“311服务”即每人点对点推送3个岗位信息,1次职业指导和1次免费培训,不断提升服务主动性和针对性。同时,结合“2+N”招聘活动,举办退捕渔民专场招聘会,组织市域内企业赴渔民居住集中地区,开展上门送岗招聘活动。
       二、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对新增吸纳退捕渔民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4万元(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创业孵化奖补政策,对禁捕区域入住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创业者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退捕渔民创业人员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对退捕渔民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培训期间,对其中的贫困劳动者按规定给予给予伙食(30元/天)、住宿(50元/天)和交通(20元/天)补助;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与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大力鼓励青年退捕渔民及子女就读我市技工院校,并按规定落实国家免学费、助学金政策。

五、加大兜底保障力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退捕渔民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保补贴,给予劳动者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对在农村护林、护路、护河、护鱼等公益岗位就业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贫困家庭退捕渔民,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六、保障渔民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退捕渔民,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20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6个月,每月100元的失业补助金。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三项均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七、落实参保保障补贴。以2018年12月31日享受渔民生活补贴的渔民统计数为基数,依照“只减不增”原则,2020年发放渔民生活过渡费,1500元/人;自2021年起,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当年缴费的人员,按每人1500元/年标准发放保障补贴,按年发放,保障补贴发放至2030年12月31日长江流域禁捕期结束(截止日期以国家政策为准)。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本措施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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