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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8号)

发布时间:2020-01-28 08:42 来源:宁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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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就延迟全市企业复工复业通告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企业复工复业不得早于2月2日(正月初九)24时。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保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须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防控方案的详细要求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三、复工复业企业须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无条件接受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随机抽查监督,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复工复业同意,或在复工复业期间发生疫情的,须依法承担责任。
  四、如上级有关于企业复工复业的新要求,以上级要求为准。

  经信局:4036050        农业农村局:4022560
  住建局:4037097        市场监管局:4012353
  商务局:4016062


宁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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