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2205-0003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5-18 10:32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22〕6号 关键词 上级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皖政办〔20226号,以下简称《若干举措》),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2018年以来,我省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若干举措》,征求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社会各界意见,经省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二、《若干举措》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若干举措》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应保尽保、保障基本,统筹城乡、有效衔接的基本原则,通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若干举措》共分为六部分内容、十七条举措,主要包括:

(一)明确救助对象分类。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细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对高额医疗费用分类监测预警作出制度安排。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予以保障。

(二)界定救助费用范围。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明确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是: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异地就医费用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效衔接。

(三)细化三重保障政策。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二是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给予倾斜支付。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四)优化经办服务程序。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获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获得救助。动态新增加的参保救助对象也可依申请追溯救助。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坚持因地制宜,明确因病致贫认定条件。 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明确为:因病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扣减因病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人员。

(二)坚持平稳衔接,明确救助对象保障待遇。延续国家及我省巩固医保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政策中救助对象分类资助、分类救助待遇的基础上,明确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待遇。

(三)坚持防范风险,明确高额费用监测标准。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参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监测标准,协同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风险处置。

(四)坚持综合施策,明确经办服务管理规范。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推行三重保障制度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三类救助对象市域内就医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