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统筹和协调建设项目策划生成,提高政府项目决策效能,科学推进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成管理。根据供地方式不同,将项目分为划拨用地类项目和出让用地类项目(含工业类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具体实施,包括项目储备、空间协同和前期计划下达。
各部门和单位在协同平台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和单位的正式意见,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部门和单位后续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先前在协同平台上提出的意见相抵触。各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办理流程到期自动收回。
第二章 划拨用地类项目生成管理
第五条划拨用地类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其他类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工程项目以及社会投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第六条 发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项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均可作为项目储备单位将项目信息录入协同平台,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初步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项目拟选址的四至边界示意图(矢量化数据)等。协同平台可进行合规性检测,初步判断项目四至边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空间布局要求,出具项目空间协同预诊断分析报告,为项目储备单位预先判断项目的空间可行性。发改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和建设时序判断项目储备单位录入协同平台的项目是否可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生成管理具体按以下流程制定。
1、项目启动:发改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储备库中拟启动项目选址等信息推送至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项目、特殊紧急项目等新增项目,由项目储备部门商发改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项目。
2、规划预选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收到推送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用地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要求,拟定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
3、建设条件协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项目预选址意见根据需要同时推送林业、生态环境、水利、住建、文物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核实用地空间等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核查意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意见的汇总,并对意见不一致的项目牵头进行协调,形成是否符合空间协同的综合意见。需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连同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及时提交会议审议。
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规划预选址和建设条件核实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最长均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协同意见办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符合空间协同的项目推送至项目成熟库,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不符合空间协同的项目在协同平台上备注原因并将项目返回项目储备库;有条件符合空间协同的项目,按项目可行的要求,向项目储备单位给出融合建议。项目储备单位协同各方按融合建议调整后,可再次发起空间协同。
空间协同形成的意向用地红线图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参考。
5、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发改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建设资金安排等情况在项目成熟库中确定项目建设,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暂未下达计划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前期工作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责任部门、业主单位等内容。
6、计划变更: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上述流程重新启动。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业主单位应在45天内完成可研报告编制,并组织开展项目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以下工作。
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需要主动开展用地勘测定界、核提规划条件等工作。
2、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项目,征收牵头部门可在“多规合一”平台上共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可组织区政府(市开发管委)、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上述工作一般应与可研(或方案设计)编制同步完成,涉及重大、特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完成可研(或方案设计)编制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推送至发改部门。发改部门牵头对可研进行专家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专家审查报告。项目业主单位即可启动正式审批申报程序。
第三章 出让用地类项目生成机制
第十一条 出让用地项目包括通过公开出让的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工业类项目。
第十二条 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生成通过制定市本级年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年度出让计划按以下流程制定和实施。
1、计划草案提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等,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和土地市场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整理提出下一年度市本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草案)。
2、会议研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市本级年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草案)提交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
3、计划报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进行补充完善,于次年1月底前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4、计划下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市本级年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5、计划实施: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按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净地打造、出让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审。
6、计划增补:
未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可作为计划外新增项目组织出让的,由项目责任部门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启动计划增补。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项目出让方案按以下流程制定和实施。
1、项目启动: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及市现代服务产业园区结合招商需求,滚动启动项目,提出选址意向、产业类型、建设内容及规模等相关前期材料,同时发送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有派驻分局的,发送至各派驻分局。
2、项目审核: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在收到相关前期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核查意见。
各园区汇总各部门意见,审核通过后的项目经签约后提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3、规划条件编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提交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及市现代服务产业园区。
4、出让方案制定和报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及市现代服务产业园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拟订出让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形成并下达工业用地出让方案。
5、出让方案实施: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按程序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全市工业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园区及招商部门等应及时将意向、在谈的招商项目录入工业出让用地项目储备库,条件成熟后正式进入项目生成阶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项目协同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效能问责:
1.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不接收、不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信息的;
2.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或提出部门工作意见的;
3.上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审批意见与协同意见相抵触的;
4.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协同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当,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