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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910-01021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政府办(外侨办)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14
索引号: 003244967/201910-01021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市政府办(外侨办)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14
宣城市政府办(外侨办)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发布时间:2019-10-14 00:0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填报单位(盖章):宣城市政府办(外侨办)     负责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事项类别 申请材料对应事项名称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实施依据
1 其他权力 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 申请人简介表     《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修订)》皖外〔2018〕54号第五项申请材料: 旅行卡的申请须提供书面请示件(附电子版文档一份),内容包括企业简况、对外交往情况、企业现持卡数量、申请人简介和申办原因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概况1份(简要说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与APEC经济体国家开展经贸活动的情况,曾办过旅行卡的企业需写明现持卡数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完税证明(国税、地税)、进出口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各1份;
  (三)申请人简介表1份(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工作经历、出国(境)情况,认真阅读申明内容并签字);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效护照复印件1份(国有企业申请人须使用有效期5年公务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使用有效期5年以上普通护照);
  (五)非公有制企业人员需提供企业任职证明材料(我省户籍人员需提供相应的社保编号及缴纳凭证1份;非我省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安徽省居住证复印件、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六)电子版资料:护照照片、个人签名和护照资料页扫描件各1份。
9 个人签名
10 资产负债表
12 其他权力 华侨回国定居
初审转报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回国定居所需材料:(一)提交《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二)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三)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四)交验国外居留证明并提交复印件(非中文的需提供有效翻译件),同时须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的认证或公证原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实事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五)提供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拟定居地为我省非原户籍注销地的,还应提供拟定居地公安部门同意落户的证明;(六)提供稳定生活保障证明;(七)提供拟定居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可):1、房屋产权为本人所有的,交验房屋产权证并提交复印件;2、定居在其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处的,其亲属必须出具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书面担保,交验房屋产权证并提交复印件;3、定居在其非直系亲属处的,其亲属必须出具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书面担保并须经过公证处公证,交验房屋产权证并提交复印件;4、落户到工作单位统一安排的住所的,工作单位要出具相关证明。(八)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近五年出入境记录;(九)提交本人2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规格为48/33mm);(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1、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2、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并说明是否同意参与本村利益分配;3、华侨在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请来皖定居,应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非中文的还需提供有效翻译件);4、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持有的护照与原户口注销证明上登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5、拟在亲属家定居的,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及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征求的意见包括申请人国内户籍注销情况、是否符合落户条件等。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征询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回复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15 申请人在国外的居留证明
17 有稳定的生活保障证明
21 行政确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单位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410号令)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三条:归侨、侨眷身份由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22 海外亲属身份证明
24 公共服务 “三侨生”、侨眷
加分证明
“三侨生”证明材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和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一)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各类学校,其考试总分增加10分;(包括中考、高考)(二)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10分;(三)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本人要求回配偶或父母所在地工作的,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省属各类学校的,其考试总分增加5分;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5分。】
25 申请人的学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