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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403-00017 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4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3-04 17:4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卫健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工作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政策规划,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及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组织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慢性病防治规划,开展慢性病等疾病监测和公共卫生问题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贯彻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制定无偿献血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采供血工作与医疗健康事业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一)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二)拟订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和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

(十三)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有关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卫健委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卫健委共计97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75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权力3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卫健委共计46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共计5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卫健委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直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发改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负责开展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我市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负责拟订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配合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人员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负责集中消毒餐具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市卫健委提出建议。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健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牵头综合协调,农业农村、商务、教体等部门配合协助食品样品采集。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精神卫生防治服务工作,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鉴定工作。承担市政府精神卫生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管理,负责依法送诊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及有“两害”行为倾向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对确需住院治疗的,协助实施住院治疗。

(二)市区职责划分

1.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能

宣州区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由市卫健委、宣州区政府共同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事项等划分由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由市政府另行发文明确。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能

市卫健委负责所监管公共场所的生活饮用水监管,其他由宣州区政府负责。

第六条 市卫健委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综合文字、机要、文书档案、后勤服务等工作。

2.承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信访综治、定点帮扶、保密等工作。

3.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4.负责单位微信、微博、网站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健康促进、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二)人事科

1.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3.负责专业技术队伍管理,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资格考试工作。

(三)规划信息财务科

1.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

2.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3.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

4.组织推进卫生健康项目的落实。

(四)科技教育科

1.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承担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备案及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适宜技术项目应用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重点学科建设。

3.指导管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紧缺人才、骨干医师等培养工作。负责基层和城市全科医师、助理全科以及全科师资培训工作。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

4.组织实施科研项目、新技术,做好产学研医合作与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等工作。加强科研基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全科培训基地建设。

(五)综合监督科(职业健康科)

1.负责组织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2.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综合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3.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4.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六)医政医管科(体制改革科)

1.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范。

2.负责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3.负责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加强党建工作。

4.负责指导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处理工作。

5.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6.监督检查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情况。

7.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中医药管理科

1.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

2.指导全市中医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

3.承担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4.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5.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八)基层卫生健康科

1.拟订全市农村、社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政策的落实。

2.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3.负责卫生健康脱贫协调工作。

(九)疾病预防控制科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2.拟订并组织实施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区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病防控体系。

3.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测工作。

4.承担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日常事务。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

1.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和技术方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2.指导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3.受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疫情信息。

(十一)妇幼健康科

1.推进妇幼卫生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管理。

2.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1.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2.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三)健康产业促进科(老龄健康科)

1.承担全市健康产业规划推进、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协调等相关具体工作。

2.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

3.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四)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

2.开展社会动员、组织群众性卫生活动,负责爱国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协调推进健康宣城建设,负责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和健康细胞建设的组织工作。

4.指导开展除害灭病和控烟工作。

5.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卫健委核定行政编制31名。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 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系统工会主任1名)。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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