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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403-00006 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民政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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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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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宣城市民政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4
宣城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04 17:19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2号)和《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宣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工作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管办法。依法对全市性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协助开展省委托的全国、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社区治理的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以及社区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审核。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六)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殡葬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殡葬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负责推进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相关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社会福利事业,负责开展慈善募捐,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慈善组织管理。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按照有关标准,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参与指导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分析全市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支持和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民政局承担以下主要权责事项和服务事项,并相应制定监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主要权责事项。市民政局共计23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权力8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二)主要服务事项。市民政局共计25项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共计7项。具体内容以调整更新后公布的部门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为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市民政局权责清单所列权力事项均应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时予以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市直部门职责分工

1.与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关于地名命名管理工作的分工

专业地名由建设管理单位自主命名,向民政部门备案,如桥梁、港口、场(台)站、县乡公路及农村公路等。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市民政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向地名申报单位宣传地名管理的法规和办理程序、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时限等,并明确经办人。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协同单位,分别对拟申报的地名位置、功能、规模、规划依据等作前置审核,确保符合城市建设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与市卫健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管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拟订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相关工作。

(二)市、区职责划分

市民政局负责主城区街、路、巷标牌设置、管理和维护。

宣州区政府负责市区门、户牌设置、管理和维护。负责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街、路、巷标牌设置、管理和维护。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街、路、巷标牌设置、管理和维护。

具体管理范围划分由市民政局和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协商后报市政府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市民政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科)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安全、保密、综治、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宣传、档案等工作。

2.组织实施普法教育。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3.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民政物资、基建、技术改造贷款等计划的落实情况。

4.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和指导全市民政计财和统计工作。

5.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6.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

1.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承办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3.督促指导基层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统计各类数据,加强规范管理。

4.指导六十年代精简老职工管理工作。

5.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部门社会救助相关办法。

(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工作科)

1.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基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创新。

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

3.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区划地名科)

1.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实施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法规,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2.组织和指导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相关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4.负责福利机构内孤儿、弃婴涉外送养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5.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和规划。承办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负责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联检工作。

6.负责市际和境内县际边界界线管理及争议的调处工作,协助省民政厅省际界线管理工作,推进平安边界建设活动。编制全市行政区划图和县级行政区域界限详图,负责以地名规范、地名设标、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为主要内容的地名公共服务工作。

7.承担市内重要和跨市县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有关工作。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公告。

(五)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1.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

2.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3.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4.指导上海下放居民救济管理工作。

5.指导全市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管理,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6.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慈善募捐和慈善救助活动,管理和监督慈善资金的使用。指导慈善协会工作。

7.贯彻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和法规。指导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为市民政局直属行政机构,正科级,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按照权限承担相关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协助开展省委托的全国、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五)协助推进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八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16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具体编制分配和领导职数配置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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