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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04-00132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2018年宣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城市青弋江灌区条例》发布)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3-02
索引号: 003244967/201804-00132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2018年宣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城市青弋江灌区条例》发布)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3-02
2018年宣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宣城市青弋江灌区条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8-03-02 00:00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发布会主题:《宣城市青弋江灌区条例》新闻发布
二、发布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水务局
三、发布会时间: 32日(星期五)上午9:00
四、发布会地点:宣城宾馆红梅厅
五、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介绍《宣城市青弋江灌区条例》的立法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
六、发布会出席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超刚,市水务局党组成员、青弋江灌区管理处主任张天武,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进,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科长耿刚,市水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刘富洲
发布人:张天武
主持人:王进
七、拟邀请参加媒体:宣城日报、皖南晨刊、中国宣城网、宣城广播电视台(电视、电台)、宣城周报、宣城新闻网;宣城论坛、宣城社区论坛
八、新闻发布会议程:
(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情况;
(二)市水务局负责人就如何贯彻执行该《条例》发言;
(三)媒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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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5月26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共三十三条。主要对青弋江灌区工程建设和管理,用水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灌区水利工程和水源的统一管理与保护,规范灌区水利管理和水利建设秩序,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进一步发挥灌区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宣城市水务局于2018年1月8日印发了《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落实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能够深刻理解、熟练掌握运用《条例》,动员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条例》,使《条例》广为传知、深入人心,为《条例》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基本情况汇报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青弋江灌区(原名陈村灌区)是安徽省长江以南唯一的大型灌区,是利用陈村水库发电尾水和区间径流为水源,集防洪、灌溉、发电、城镇生态供水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水利工程。青弋江灌区多年来为服务保障我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汛抗旱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城市化发展和市区人口的增加,以水资源短缺、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等为特征的水问题,成为了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青弋江灌区引水入城工程规划,青弋江灌区将成为宣城市区城市居民供水和生态补水的重要水源地之一,对提升我市的城市综合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青弋江灌区在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存在着水利工程和水质安全管理战线长、违法行为复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执法手段和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因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弋江灌区实际,制定一部反映灌区特点、符合灌区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灌区水利工程和水源的统一管理与保护,规范灌区水利管理和水利建设秩序,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进一步发挥灌区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市水务局自2016年10月即着手启动立法工作。11月上旬分别向省水利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就灌区立法工作作了专题汇报;11月15日,成立了《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和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起草工作计划;11月29日,赴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进行了调研。《条例》初稿完成后,2017年1月9日分别向省水利厅及各县市(区)水务局征求修改建议和意见,并在“宣城水务信息网”上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2017年1月16日,将《条例》送审稿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1月至2月,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水务局、市青弋江灌区管理处多次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论证和修改;2月10日将《条例》送审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月14日就灌区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赴外省市进行了学习考察;3月2日市政府召开了《条例》送审稿立法协调会,再次征求意见,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水务局对《条例》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3月17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4月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市政府报送的《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5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条例》。2017年7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整个立法过程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三、《条例》制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总则、工程建设和管理、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计三十三条。

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及活动。由于青弋江灌区属于全国402个大型灌区之一,受益范围涵盖我市的泾县、宣州区和芜湖市的南陵县。考虑到行政区域的因素,《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条例》所称的青弋江灌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自青弋江溪口枢纽至北分干渠范围内水利工程所涉及的受益区域,不包含青弋江灌区在芜湖市部分县域内的受益区域,避免了立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条例》同时对适用活动进行了明确,主要适用于青弋江灌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动。《条例》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未作规范的事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灌区管理体制。针对灌区管理保护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不清、权限不明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管理经验,《条例》确定了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和保护职责。明确灌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河长制,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工作,建立与灌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条例》倡导灌区要做好渠系绿化,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保障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

关于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灌区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灌区内城镇建设规划应当与灌区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编制城镇、乡村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灌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考虑到灌区今后将承担城镇供水和城市生态补水的功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渠道内设置排污口。确需在灌区的其他渠道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同时,为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灌区实际保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及实践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条例》作了相应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关于用水管理与监督。为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用水矛盾,《条例》规定灌区用水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制度。对用水组织和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和取水规定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农业用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量按规定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市管理处要建立用水监控管理系统,加强用水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灌区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关于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的设定为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灌区管理保护机制,依法查处灌区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条例》赋予灌区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在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管理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条例》加大了灌区执法监管力度、规范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水事纠纷解决中的行政职能,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清理整治和规范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土、采矿、围垦、侵占灌区水域岸线等活动。此外,《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设定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城市水务局贯彻执行《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汇报

《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5月26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全市水利系统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汇报如下:

一、开展专题学习培训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推动青弋江灌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有利于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打造和谐、生态、法治灌区。全市水利系统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掀起全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热潮,切实增强水利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有效提升灌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能力。

市级层面培训:将于3月22日“世界水日”,将组织《条例》的宣传工作启动仪式,并邀请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市水务局4月份起将举办全市专题培训班,组织宣州区、泾县等县市区水务局及市青弋江灌区管理处等执法骨干进行系统学习。11月,将印发《条例》考试试卷组织学法用法考试,促进全体水利执法人员自觉学习《条例》、认真贯彻《条例》,整体提升队伍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区县层面培训:宣州区、泾县等县市区水务局及市青弋江灌区管理处将组织专题培训班不少于1期,确保培训覆盖面100%,参培人员比例100%。坚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抓手,促进水利执法骨干全面了解、熟练掌握水利法律法规,着力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精心组织全员培训,重点抓好青弋江灌区及管理所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通过专题解读、集中授课、专题考试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质量,使全体水利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条例》对水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理顺灌区管理体制

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青弋江灌区实际,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灌区水利工程明确运行维护主体,推行管养分离,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程管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所在地县级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三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把灌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河长制落实到灌区管理当中去。建立与灌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科学规划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灌区内城镇建设规划应当与灌区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灌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积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灌区管理保护机制,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了灌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灌区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增强水利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从严管理队伍,全面提升水利执法队伍的素质能力、作风形象和为民服务水平。严格执法资格管理,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细化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加强灌区专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社会监督等制度规范,提升队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行文明执法、理性执法、规范执法。提升执法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条例》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执法和管理效果。加强执法队伍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等问题;对违规违纪的人员,要严格执纪问责。强化为民服务,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树立水利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主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把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作为工作的生命线,努力提升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市局和灌区管理处将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制度规范,细化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有效执法的水平。各县市区水务局要严格落实水利执法工作制度规范,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并加强对街道、乡镇水利工作的指导,督促基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努力提升执法公正度、公信度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行政执法行为都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广大人民群众检验。

五、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紧密结合宣城市青弋江灌区实际和灌区用水户需求,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制度,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按逐级落实用水。建立用水监控管理系统,加强灌区监督管理,合理规范供水秩序,提升用水常态长效管理水平。同时,紧密结合河长制工作,落实属地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灌区生态文明建设。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取土、围垦、侵占灌区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实际工作成效取信于民。日常加大对灌区周边执法巡查力度,坚决打击扰乱灌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舆论工具,加大《条例》社会宣传力度。组织编印《条例》单行本2000册、制作宣传册(单)并进行分发。开辟宣传贯彻专栏,在市广播电台《百姓热线》节目上线进行《条例》的宣传。采取会议(培训)、横幅(标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到位,并积极组织向省水利厅、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网站报送《条例》宣传贯彻信息,掀起宣传高潮,做到电视上有影、广播里有声、报刊上有文、灌区沿线镇、村(街道、社区)宣传中有内容,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有效改进工作薄弱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努力提升水利执法的公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