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梳理汇总,并经市政府审定,宣城市取消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保留本地区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0项,现将取消清单公布如下: |
宣城市市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新创办企业为领金人员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缴费证明 |
领金人员创业、合伙创业申领创业成功补贴 |
《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宣人社发〔2016〕8号) |
直接取消 |
2 |
领金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
领金人员创业、合伙创业申领创业成功补贴 |
《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宣人社发〔2016〕8号) |
直接取消 |
3 |
用人单位为领金人员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参保缴费证明 |
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申领就业补贴 |
《关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宣人社发〔2016〕8号) |
直接取消 |
4 |
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
申请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关于印发《宣城市2018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残〔2018〕41号) |
通过信息共享、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
5 |
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
申请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关于印发《宣城市2018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残〔2018〕41号) |
通过信息共享、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
6 |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申办残疾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
申请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关于印发《宣城市2018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残〔2018〕41号) |
通过信息共享、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
7 |
申报政府质量奖企业环保证明 |
申报政府质量奖 |
《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宣政〔2018〕22号) |
直接取消 |
8 |
申报宣城名牌企业的环保证明 |
申报政府质量奖 |
《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宣政办[2012]23号) |
直接取消 |
9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中在市区有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宣政办[2017]24号) |
通过信息共享、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
10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中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宣政办[2017]24号) |
通过信息共享、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
1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宣政办[2017]24号) |
通过信息共享、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
1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中接入本市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 |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宣政办[2017]24号) |
通过信息共享、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