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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911-0135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 公告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9-20 成文日期: 2019-09-20
索引号: 003244967/201911-0135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 公告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9-20
成文日期: 2019-09-20
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已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0日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投标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信用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区)公管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层级投标人信用信息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公管局应及时将本部门对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披露,并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七条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市公管局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八条 有关主体或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中及合同履约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市公管局反映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两年。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两年内未被再次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转入后台管理。

第十条  市公管局应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次日,向社会公开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信用宣城网站。

第十一条 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市公管局书面提出,由市公管局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投标人信用评定和应用的重要内容。各业主单位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5日印发的《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委办〔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未中标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被发现的,记15—20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记20分;

2、在投标过程中,不符合资质要求、不符合建造师要求、不符合业绩要求、隐瞒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有在建工程的,记10—15分;

3、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投标文件混装、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行为,记15—20分;

4、采取畸高畸低报价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投标人投标以及开评标活动的,记10—15分;

5、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无故撤销异议(质疑)、投诉、举报的或者在接受异议(质疑)、投诉调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记10-15分;

6、一年内三次以上异议(质疑)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记10—15分;

7、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记15—20分;

8、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记20分;

9、在约谈、调查、监督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记10-15分;

10、在市公管局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标后履约检查中,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或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记5分;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人每次记2分;

11、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照已中标的投标文件或合同载明的人员到岗履职的或履职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记15—20分;

12、擅自变更改变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记10-15分;

13、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服务等级、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等,记15-20分;

14、非建设方原因,施工方施工进度、工期滞后合同规定和投标承诺的,记10-15分;

15、发生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造成群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一次扣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