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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910-01327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宣城市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之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04
【主要负责人解读】《宣城市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之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19-04-04 00:00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需注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应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并在售楼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房屋预售信息可以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zjj.xuancheng.gov.cn)查询核实。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认筹金、意向金、定金、预付款、排号费等任何名义的购房费用,均属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3、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前,购房人要认真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备案的合同文本,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及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索取购房税务发票。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除合同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捆绑销售,除开发企业事先已为购房人垫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不得代收代付相关税费和办证费用。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谨慎辨别,对于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注意:

    1、购房人要确认出卖人身份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认真了解、查看房屋状况。达成成交意向后,交易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或房管部门核验房屋权属信息,并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不代表产权过户,房屋权属信息虽经核验,但办理房屋交易和登记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产权被查封等情况,引发交易风险。为了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市房管局在商业银行开立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请购房人选择通过监管账户结算交易资金。

    3、通过中介机构买卖存量房(二手房)的,还要注意查验中介机构公示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经房管部门备案,与中介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要将相关交易资金交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不要签订虚假的房屋成交价格,以免发生合同纠纷。

咨询投诉电话:

1、市房管局产权处:0563-3024756

2、市房管局开发区分局:0563-261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