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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87377A/202010-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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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09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发布时间:2020-10-09 08:23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实施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四 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 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 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 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 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 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 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5)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评定 、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县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 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 料目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上报的残疾等级评定和 调整,补换残疾证的相 关材料等。 3.审核上报阶段责任: 组织市残情鉴定医疗小 组专家在指定时间、地 点对申请人做出等级鉴 定。符合条件的在法定 期限内报省退役军人事 务厅,不符合条件的依 法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 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 办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伤残管理办 法》规定评定或批准残 疾等级的; 3.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 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的; 4.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 中侵犯申请人相关合法 权益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 序组织评残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