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服务媒介及资料制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服务媒介及资料制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媒介及资料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媒介及资料制发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国气象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气象部门气象灾情和服务信息收集及评价、气象服务信息制作以及公共气象服务媒介运转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气象灾情和服务信息是指气象灾害影响、气象服务需求调查及评价;气象服务信息是指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气候预测等气象服务类信息;公共气象服务媒介是指电视、网站、广播等气象信息发布媒介。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历年气象服务媒介及资料制发业务支出情况,结合下年度业务量,编制“一上”预算报送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统筹考虑年度部门预算资金需求情况,提出媒介及资料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数,随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
第六条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按照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商计划财务司提出媒介及资料专项资金细化方案,随年度部门预算“一下”下达。
第七条 媒介及资料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开展气象灾情和服务信息收集及评价工作所需的电费、交通费、设备维护维修费、委托业务费、通讯费、材料费、劳务费、印刷费等。
(二)气象服务信息制作所需的电费、设备维护维修费、通讯费、材料费等。
(三)电视、网站、广播、电话、手机等公共气象服务媒介运转所需的网络带宽(信道)租赁费、电费、设备维护维修费、制作费、通讯费、材料费等。
第八条 媒介及资料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媒介及资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在媒介及资料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和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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