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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910-00002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媒体解读】《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媒体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9-30
【媒体解读】《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媒体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30 00:00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4月1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5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使用维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共七章六十三条。

《条例》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重在体制创新,将物业管理中好的经验与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等;二是重在机制创新,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形成管理合力,构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三是重在解决突出问题,不简单照抄照搬上位法,而是根据宣城的具体实际,有针对性地作出若干规定。

为了夯实物业管理的组织基础,《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把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结合起来,具体解决物业管理中需要协调的问题,注重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能作用。

关于执法进小区。《条例》明确规定了住建、城管、公安、市场监管、价格、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执法保障,近距离解决居民的诉求,及时为居民解决影响小区环境秩序、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小区环境秩序管理水平。

关于混合物业选派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条例》规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且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但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该规定是对省物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补充和细化,也是立足我市市情,在地方立法中对混合物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进行规范的具体措施。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例》规定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业主大会可以采取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异议表决等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过业主自治,简化表决程序,提高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对于属于应急维修情形,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为防止有关部门久审不决,特别规定了两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用途、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做重复性规定。(宣城日报  记者 徐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