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核查的内容应增加“物业基础资料和运行资料”;“备案”是否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权力清单事项?予以采纳,增加“相关资料”的表述,将备案改为“书面告知”。“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是否应当区分过错责任?如无过错是否也应承担责任?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如先区分责任再修复,可能导致业主长时间不能使用的情况,因此仍要求原物业先修复,至于责任分担,可下来再追究。
第1款中“代收代交”改为“代缴代收”,“房屋产权”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采纳。第2款,“房产主管部门”改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改为“价格主管部门”。采纳,修改为“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县(市)政府批准”。
此外,根据市政协调研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为了响应群众关切,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草案的可操作性,对草案的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如增加了21条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决定的投诉权;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物业费政府补贴机制的设定34条;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社区的应急代管机制35条;物业出租时业主告知业委会、物管企业的义务38条;物业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的义务39条;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建设、移交、维护管养的义务主体确定42条;删除“物业保修金”的设置,改为与省条保持一致43条;增加了物业维修主体设定和责任划分的内容43条;增加了物管部门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的义务46条;增加了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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