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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72824253/201801-0001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通告
名称: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1-17
索引号: 772824253/201801-0001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通告
名称: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1-17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1-17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12日

 

 

 

 

目录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城市垃圾处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征收.

3、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其他权力

4、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或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临时占道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行政许可(含工商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

1、城市垃圾处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城市垃圾处置的管理,规范城市垃圾处置的秩序和行为,强化对处置核准审批和发放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和《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权责清单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制定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市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负责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城市垃圾处置核准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工作。

二、监督对象

取得城市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内容

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处置城市垃圾。

四、监管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置核准的单位进行勘查,规定范围,区域。根据核准范围区域随时检查,抽查。

1、检查人员对垃圾运输区域进行现场查看,并拍照或摄像取证。

2、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

五、监管处理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制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以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和《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权责清单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制定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市城管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取得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2、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迁移位置、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许可。

四、监管措施

1、监管方式采用证后监督抽查、举报投诉检查。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3、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履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监管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制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以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行政征收

3、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和《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权责清单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制定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市城管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宣城市市区内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宣城市市区内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三、监管内容

是否缴纳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监管措施

1、监管方式采用证后监督抽查、举报投诉检查。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4、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履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监管处理

检查时如发现单位和个人未缴纳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制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以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其他权力

4、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或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的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或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和《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权责清单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制定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依据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卫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和《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对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含宣传品)的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行为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许可资格

是否取得户外广告许可手续,是否按照户外广告许可的位置、规格、形式等要求设置,是否在有效许可期内,信息发生变更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2、市容管理

设施是否设置安全牢固,画面是否保持美观完好,是否定期进行维护加固,是否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画面。

四、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

2、每周督查

3、年度检查

五、监管措施

1、日常监管:结合市容管理路面巡查,重点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进行监管,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每周督查:按照督查考核机制,每周开展督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重点问题进行书面通报、限时督办。

3、年度检查: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坚持杜绝隐患,预防为主的原则,每年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阶段、督查阶段和整改阶段。

六、监管程序

1、落实政务服务公开。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局门户网行政审批公示栏公布准予许可的详细信息,同时将不予许可的情况抄送市容监察支队和执法监督科监管。

2、日常巡查中,2名以上检查人员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取证,对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及时反馈当事人,督促整改。

3、局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市容管理科抽调人员,由1名副局长带队,组成督查考核组,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视频取证,书面通报,交办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七、监管处理

1、对于正在施工但未办理许可的,督促及时完善行政许可手续。

2、对于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的,当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按照审批要求施工。

3、对于户外广告设施有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等问题,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责令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4、对于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八、责任追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临时占道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临时占道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和《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权责清单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制定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依据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卫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占道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许可资格

是否取得临时占道许可手续,是否按照临时占道许可的位置、规格、期限等要求设置,是否在有效许可期内,信息发生变更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2、市容管理

设施是否设置安全牢固,是否影响行人通行,是否按要求自行拆除。

四、监管方式

1、日常监管

2、每周督查

3、年度检查

五、监管措施

1、日常监管:结合市容管理路面巡查,重点对临时占道的设置行为进行监管,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每周督查:按照督查考核机制,每周开展督查,对违反临时占道设置管理规定的重点问题进行书面通报、限时督办。

3、年度检查:为加强临时占道设施的安全管理(如:工地围墙),坚持杜绝隐患,预防为主的原则,每年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临时占道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阶段、督查阶段和整改阶段。

六、监管程序

1、落实政务服务公开。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局门户网行政审批公示栏公布准予许可的详细信息,同时将不予许可的情况抄送市容监察支队和执法监督科监管。

2、日常巡查中,2名以上检查人员对临时占道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取证,对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及时反馈当事人,督促整改。

3、局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市容管理科抽调人员,由1名副局长带队,组成督查考核组,对违反临时占道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视频取证,书面通报,交办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七、监管处理

1、对于正在实施但未办理许可的,督促及时完善行政许可手续。

2、对于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的,当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按照审批要求设置。

3、对于设施陈旧、斑驳等影响市容市貌等问题,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责令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4、对于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八、责任追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