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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860/201905-0002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8-06
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6 00:00 来源: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助力文化强省建设,巩固先进文化传播阵地,推动全民阅读,构建书香社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促进实体书店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局长担任组长,局印刷发行处、规划发展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实体书店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印刷发行处。

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每年向省文化发展改革办公室申请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实体书店发展。

第四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省内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即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实体书店。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扶优扶新、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促进行业升级转型为原则。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销售推广介绍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主旋律出版物的;

  (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传统经典文化传承的;

  (三)拓展阅读服务空间,营造全民阅读良好氛围,为读者提供阅读、讲座、消费体验等公共文化服务的;

(四)坚持服务特定群体,特别是致力于为儿童、妇女、学生、农民提供阅读服务的;

(五)注重文化创意开发,在经营中突出艺术性、主题性和学术性的;

(六)坚持创新发展,积极参与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在推动实体书店经营模式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方面成效显著的。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奖励为主,单个实体书店一次性获得奖励的最高金额为5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已获得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对其当年度扶持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每年度扶持实体书店数量不超过50家,其中省辖市不超过5家、县(市)不超过3家。

第九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当年扶持资金安排情况编制申报方案,明确支持重点、申请条件和申报流程,由各市(省管县)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向社会征集。

  第十条 申请单位须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申报材料,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市(省管县)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初审。

  第十一条 各市(省管县)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质、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违规违法情况、行业诚信记录等。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限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评审。

第十二条 由相关人员组成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体书店扶持资金分配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勘验。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不少于5人、踏勘人员不少于2人,应与申请单位无利害关系,须坚持客观审议、公正评价,自觉接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纪委监督。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根据评审规则和评分要求,对各参评单位实施评审打分,确定拟扶持单位名单、等次和金额,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通过的审核结果提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会审议,审定后形成最终实体书店扶持资金分配方案,通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对相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完成后报省文化发展改革办公室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实体书店的业务经营,包括实体书店软硬件设施改造、举办阅读推广活动、参加行业交流展示活动和自身宣传推广等。也可用于房屋租金、水电、人员工资等实体书店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实体书店应严格按规定对扶持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检查、审计、监察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实体书店需在年末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对实体书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资金资助的实体书店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考评工作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将视情要求退还扶持资金,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书店扶持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实体书店扶持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