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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5425/201905-0010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5-13
索引号: 003245425/201905-0010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5-13
市卫健委行政审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5-13 00:00 来源:市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置医疗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二)行署、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行署、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超出审批期限审批或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争夺病人无序竞争、过度诊疗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设置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审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第58项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已发《卫生许可证》单位是否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关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审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第六条 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已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单位是否有违反婚前医学检查规范的相关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关处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销已发的执业许可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审批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本章取得许可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已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单位是否有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关处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销已发的反射诊疗许可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审批 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三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持卡机构进行检查,对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违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审批 医疗广告审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 项目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 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卫生主管部门。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宣政〔2014〕39号)下放县市区,市直保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看是否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审批 外国医疗团队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八条:外国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条: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下放 项目名称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卫生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外国医师在华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取消其在华的执业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