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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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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5425/201812-0002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2-04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12-04 00:00 来源:市卫计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第1子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省卫计委《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卫医秘〔2016〕171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现场审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置医疗机构的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审批结果公开。

(二)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四、监督检查

(一)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二)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三)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四)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对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五)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六、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单位、科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第1子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省卫计委《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卫医秘〔2016〕171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现场审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予批准。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有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不予登记。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置医疗机构的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审批结果公开。

(二)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医疗机构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公示栏、门诊住院患者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

四、监督检查

(一)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医疗服务问题,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医院诊区设施布局,营造温馨就诊环境;合力调配诊疗资源,有效分流就诊患者;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改善住院服务流程,实现住院全程服务;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注重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二)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器材耗材采购使用、资金保管和支付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持续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把医院内部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开大处方、乱收费,开展以规范开方、用药、检查项目为重点,加强处方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从严查处有关人员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三)开展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四)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对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五)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六、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单位、科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师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许可”第1子项“医师执业注册”。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医师人员执业注册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行政审批科负责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审批结果公开。

四、加强监管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医师人员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促使广大医师人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运用卫生计生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师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医师人员执业信息系统和资格证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五、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医师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综合监督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护士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许可”第2子项“护士执业注册”。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护士条例》、《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护士人员执业注册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审批结果公开。

四、加强监管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护士人员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促使广大护士人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运用卫生计生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护士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护士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监管和查处。定期通过全国联网的护士人员执业信息系统和资格证信息系统进行抽查,核查执业信息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开展依法执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五、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护士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综合监督科负责

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第1子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现场审查。对照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审查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做好宣传与健康教育。公布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地址和主要服务内容,定期公布助产机构产科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和儿童保健等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回应社会关切,倡导自然分娩、合理避孕、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设置再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的生育咨询、宣传和指导服务。

四、优化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资源整合为契机,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为主体,妇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中心卫生院的妇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区域内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妇保、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提高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二)加快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妇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培养和配备,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给予倾斜,改善妇产科、儿科医师以及助产士等人员待遇。强化专业人员培训,规划建设全省助产技术、产前诊断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专项技术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增强医务人员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学科带头人。

(三)开展便民优质服务。针对高龄孕产妇增多的特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预约诊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门诊科室布局和服务流程,开设便民门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群众需求,开设双休日、节假日门诊,延长门诊开放时间;设立母婴候诊室等,配备配套设施,为就诊群众提供温馨、舒适和人性化的服务环境。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聘任行风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推进信息化管理。

(四)提高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健全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评估,促进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和管理。加强产科质量和安全管理,推行儿科医务人员进产房制度,确保母婴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等规定,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深入开展爱婴医院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为符合再生育条件对象提供终止避孕措施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全面推进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五)规范高危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规范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项目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为经产妇建册时,要强化对既往生育史、难产史和避孕史等询问以及体格检查,早期发现高危因素。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特别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新生儿,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主动服务,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

(六)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婚前、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措施。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规范婚育咨询、指导和优生知识宣传。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强孕产妇营养指导和干预。提高产前诊断服务能力,规范产前筛查服务,进一步提高胎儿缺陷发现率。认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使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探索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有效衔接机制。

五、监督检查

(一)强化专项技术监管。依法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将服务监管纳入综合监督执法。健全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助产技术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监管为重点,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核心制度,改进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等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

(二)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深入分析生育政策调整对妇幼健康服务提供与监管的影响,摸清服务资源底数,针对服务缺口,完善增加服务供给能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动态掌握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利用情况。对流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要做好流动人口妇幼健康服务需求的研判,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服务供需状况,科学划定预警线,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产科、儿科床位和人员以及急救设施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检查,严厉查处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对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基本满足服务需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获得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单位、科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第2子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市级权限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现场审查。对照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审查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做好宣传与健康教育。公布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地址和主要服务内容,定期公布助产机构产科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和儿童保健等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回应社会关切,倡导自然分娩、合理避孕、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设置再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的生育咨询、宣传和指导服务。

四、优化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资源整合为契机,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为主体,妇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中心卫生院的妇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区域内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妇保、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提高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二)加快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妇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培养和配备,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给予倾斜,改善妇产科、儿科医师以及助产士等人员待遇。强化专业人员培训,规划建设全省助产技术、产前诊断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专项技术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增强医务人员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学科带头人。

(三)开展便民优质服务。针对高龄孕产妇增多的特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预约诊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门诊科室布局和服务流程,开设便民门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群众需求,开设双休日、节假日门诊,延长门诊开放时间;设立母婴候诊室等,配备配套设施,为就诊群众提供温馨、舒适和人性化的服务环境。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聘任行风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推进信息化管理。

(四)提高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健全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评估,促进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和管理。加强产科质量和安全管理,推行儿科医务人员进产房制度,确保母婴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等规定,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深入开展爱婴医院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为符合再生育条件对象提供终止避孕措施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全面推进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五)规范高危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规范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项目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为经产妇建册时,要强化对既往生育史、难产史和避孕史等询问以及体格检查,早期发现高危因素。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特别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新生儿,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主动服务,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

(六)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婚前、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措施。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规范婚育咨询、指导和优生知识宣传。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强孕产妇营养指导和干预。提高产前诊断服务能力,规范产前筛查服务,进一步提高胎儿缺陷发现率。认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使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探索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有效衔接机制。

五、监督检查

(一)强化专项技术监管。依法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将服务监管纳入综合监督执法。健全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助产技术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监管为重点,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核心制度,改进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等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

(二)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深入分析生育政策调整对妇幼健康服务提供与监管的影响,摸清服务资源底数,针对服务缺口,完善增加服务供给能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动态掌握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利用情况。对流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要做好流动人口妇幼健康服务需求的研判,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服务供需状况,科学划定预警线,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产科、儿科床位和人员以及急救设施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检查,严厉查处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充分认识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对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基本满足服务需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获得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单位、科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第1子项“放射诊疗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开展放射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市级权限的放射诊疗许可。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根据诊疗项目的具体类型按照国家卫计委给定的《放射诊疗现场审核表》,对其基本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工作人员接受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为工作人员建立了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证明的合格文件;如申请放射治疗至少有一台远距离反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有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报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有放射治疗质量保证方案;如申请核医学应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有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如申请介入放射学应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有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有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如申请X射线影像诊断需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有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有影像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报告,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执法检查的公开。对放射诊疗机构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四)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放射诊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五)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的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稽查。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市级卫生计生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第2子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安全有效。

市卫生计生行政审批科负责承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许可审批,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科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对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政务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评审制。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其中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3/5。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项目预评价报告的评审,从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5。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满足技术要求,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书结果,被批准的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向社会公开。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所需费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是否审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放射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防护设施是否在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和使用。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四)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放射诊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五)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的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稽查。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市级卫生计生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放射诊疗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第3子项“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开展放射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市级权限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审查,根据开展放射工作单位的申报按照国家卫计委给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对其基本条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申请人经符合省级或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在申请许可。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放射诊疗机构的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执法检查的公开。对放射诊疗机构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四)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放射诊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五)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的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放射诊疗机构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稽查。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市级卫生计生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逐步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承接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第1子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承接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违法行为,确保涉及饮用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市级权限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审批承办。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科与疾控科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省政府权力清单平台运行软件,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政务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审查,根据产品类型按照国家卫计委给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对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要求、设备要求、物料和仓储卫生要求、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卫生要求进行现场审核打分,审核合格的执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审核不合格的需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合格的事项及依据,因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中止审批办件,需在审批软件系统中记录中止原因,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申请许可。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审批结果公开。承接的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执法检查的公开。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检查中抽检样品的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告;凡在检查中查出不合格的,不合格情况的处理结果亦需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市级制定的全市性的监督检查方案例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计生委分管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主要检查生产企业的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检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卫生质量检验、标签是否夸大宣传和明示或暗示疗效、标签的标注是否齐全,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四)开展抽样检测。执法人员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规定进行产品抽检,分别对照不同的产品类别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对产品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产品抽样检查和检验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五)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市政府权力电子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六)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有不规范行为,执法部门向企业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企业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产品类别及数量、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报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

六、政务服务

加强对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所有相关法律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向社会公开,设立技术服务咨询电话,对企业的技术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审批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等,完善配套监管服务。做好委托下放事项的衔接。按照《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做好下放、委托下放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指导各级依法履行委托下放审批职责,定期对下放、委托下放后的审批进行督查,纠正、查处各级委托下放审批办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或办理委托审批管理相对人投诉。

七、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八、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县(区)级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县级卫生计生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省权力清单运行电子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审批的批准超出省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处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人事处、审批办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班,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计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第5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第2子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加强消毒产品市场监管,保护人体健康。

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工作。委监察室负责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办理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审批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计委政务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市卫计委根据《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

(四)依法批准和送达。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批文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批准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四、监督检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内容包括:(一)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二)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三)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四)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五)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六)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申请准予办理的;擅自增设、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程序或条件的;因违规核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导致感染性疾病暴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利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民健康。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市级权限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县政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现场审查。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纳入我省预防性卫生审查范围的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核查不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审批结果公开。

四、监督检查

(一)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培训制度的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三)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是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是否是治愈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的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对公共场所采光、照明的检查。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六)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情况的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是否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七)对公共场所功能间的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八)对公共场所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的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九)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单位利用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十)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录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系统,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进行信息的公开。

六、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公共场所许可工作。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单位、科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队来华短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队来华短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项“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队来华短期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民健康。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外国医师、外国医疗团队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审批。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现场审查。严格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人)提供的外国医疗团体的行医执照或行医证明及中文译件;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的学位证书和行医执照或行医证明及中文译件;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的医师的健康证明;出具的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邀请或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核查不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审批结果公开。

四、监督检查

(一)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对辖区内外国医疗机构利用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二)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外籍医师及外国医疗团体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录入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系统,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定期进行信息的公开。

六、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外籍医师及外籍医疗团体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公共场所许可工作。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单位、科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8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文件,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资质审查。严格审查要求,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有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省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审批结果公开。

四、加强监管

(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在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组织报告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弘扬广大医护人员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体现出来的高尚品德、优良作风和行业精神,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示范作用,促使广大医护人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运用卫生计生系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通过主要负责同志讲党课、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广大医护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宣城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加强对执业医师监督检查。加大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医师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医疗广告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医疗广告审查由省级下放到设区的市卫生计生部门行使。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医疗广告审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9项“医疗广告许可”。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等国家法规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负责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医疗广告承办和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科及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市政府权力清单平台运行软件,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市卫计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审批结果公开。

四、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省卫计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市级制定的全市性的监督检查方案例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与疾控科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四)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市政府权力电子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五)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单位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整改情况,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六、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市权力清单运行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医疗卫生机构备案而不予备案的;在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在医疗卫生机构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扩散医疗卫生机构的内容或文本的;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计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领导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4〕32号)、《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委综合监督科、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现场审查。对照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审查医疗保健机构是否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从业技术人员应是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安徽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批准日期、有效日期动态更新。

(二)做好宣传与健康教育。公布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地址和主要服务内容,定期公布助产机构产科床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引导群众有序就诊。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人群,以孕前优生、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和儿童保健等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回应社会关切,倡导自然分娩、合理避孕、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设置再生育服务咨询室,积极做好符合政策夫妇的生育咨询、宣传和指导服务。

四、优化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为契机,加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为主体,妇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中心卫生院的妇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区域内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妇保、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提高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二)加快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全面落实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编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妇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培养和配备,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方面给予倾斜,改善妇产科、儿科医师以及助产士等人员待遇。强化专业人员培训,规划建设全省助产技术、产前诊断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专项技术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增强医务人员实践技能操作能力。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重点人才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德艺双馨的学科带头人。

(三)开展便民优质服务。针对高龄孕产妇增多的特点,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预约诊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门诊科室布局和服务流程,开设便民门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根据群众需求,开设双休日、节假日门诊,延长门诊开放时间;设立母婴候诊室等,配备配套设施,为就诊群众提供温馨、舒适和人性化的服务环境。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聘任行风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推进信息化管理。

(四)提高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健全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全面评估,促进产科和新生儿科建设和管理。加强产科质量和安全管理,推行儿科医务人员进产房制度,确保母婴安全。严格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等规定,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深入开展爱婴医院创建活动,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控制剖宫产率。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为符合再生育条件对象提供终止避孕措施服务,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全面推进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五)规范高危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规范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项目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为经产妇建册时,要强化对既往生育史、难产史和避孕史等询问以及体格检查,早期发现高危因素。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特别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妇和新生儿,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加强高危新生儿访视,强化主动服务,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

(六)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婚前、孕前、孕产期和新生儿保健服务,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的综合防治措施。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进一步扩大检查覆盖面,规范婚育咨询、指导和优生知识宣传。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强孕产妇营养指导和干预。提高产前诊断服务能力,规范产前筛查服务,进一步提高胎儿缺陷发现率。认真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使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探索建立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有效衔接机制。

五、监督检查

(一)强化专项技术监管。依法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准入,将服务监管纳入综合监督执法。健全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助产技术和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监管为重点,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核心制度,改进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等管理规定,规范服务行为。

(二)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深入分析生育政策调整对妇幼健康服务提供与监管的影响,摸清服务资源底数,针对服务缺口,完善增加服务供给能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动态掌握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利用情况。对流动人口流入较多的地区,要做好流动人口妇幼健康服务需求的研判,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服务供需状况,科学划定预警线,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产科、儿科床位和人员以及急救设施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定期开展依法执业检查,严厉查处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审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对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基本满足服务需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依法监管,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人民群众获得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单位、科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职业病市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职业病市级鉴定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第1项“职业病市级鉴定”。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18号),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67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市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全市职业病市级鉴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鉴定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市政府权力清单平台运行软件,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鉴定。1、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2、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4、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6、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7、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专家组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三、公开公告

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职业病市级鉴定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

四、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网上公开市卫计委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计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五、监督管理

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市权力清单运行电子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职业病鉴定机构信息、受理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按我委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残儿市级医学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病残儿市级医学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第2项“病残儿市级医学鉴定”。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安徽省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等法规标准,加强对病残儿市级医学鉴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市卫生计生委医鉴办负责病残儿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委监察室负责对鉴定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市政府权力清单平台运行软件,接受市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的申请经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审查后,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成立鉴定专家组。市卫生计生委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本次鉴定的专家,组成各专业鉴定小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四)规范开展鉴定审查。鉴定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五)及时送达。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根据专家鉴定的结果签署意见,整理材料及时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汇报,确认鉴定结果。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做好病残儿鉴定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上级定期对下级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监督与稽查。

(二)严格责任追究。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市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市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第3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市级鉴定”。

一、监管任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事中事后监管,正确处理群众接受节育措施后有关技术纠纷及善后问题,既照顾其合理要求,又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秩序。

市卫计委医鉴办负责受理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来电、来函的回复,来访的接待与解答。委监察室负责对鉴定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市政府权力清单平台运行软件,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受术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施术机构对县级所作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委托市医鉴办组织再次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鉴办不予受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无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的;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人身损害的;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请人同时提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未经确认的;对首次计划生育并发症技术鉴定书不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再次鉴定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受理鉴定的,市医鉴办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规范审查。市医鉴办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市医鉴办应当根据受理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专家鉴定组的人员由受术方和施术机构双方在专家库中随机等额抽取,最后1名专家由市医鉴办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医鉴办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与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鉴定会由鉴定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专家鉴定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四)及时完成鉴定结论。市医鉴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出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市医鉴办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三、公开公告

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节育手术并发症省级再鉴定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等全面公开。

四、监督管理

加强对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相关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卫生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第1项“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一、监管任务

市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计委科教人事科负责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卫计委综合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备案。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市境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向市卫计行政部门进行实验室资质和实验活动备案,取得《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完成了备案工作的实验室可以合法开展备案内容中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经备案的实验室不具备合法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

(三)依法决定和送达。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审核并做出准予备案、限期整改和不予备案的决定。在收到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和备案登记手续。准予备案的,出具《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并附录同意备案的实验室可能涉及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名单和实验项目范围;限期整改和不予备案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三、公开公告

实行备案三公开。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

四、监督检查

(一)强化责任主体。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发现运作中存在问题的实验室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求停止实验活动直至问题得到完全解决。

(二)实施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计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综合监督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七、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港澳医师在内地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注册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港澳医师在内地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注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第2项“港澳医师在内地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注

册”。

一、监管任务

市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3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负责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承办和管理工作。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市卫计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执行好宣城市政务服务《窗口咨询服务规范》、《统一着装规范》、《接待礼仪规范》、《接待语言规范》、《电话接听规范》、《亲切服务规范》、《网上咨询回复服务规范》、《电话咨询回复服务规范》、《服务告知单编制规范》、《承诺件受理规范》、《超时责任追究实施规范》、《审批专用章实施规范》、《即办件受理规范》、《窗口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窗口人员考勤规范》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依法决定和送达。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市政府或省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实行备案三公开。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

四、各环节责任

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审批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说明办理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初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告知医疗机构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卫计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应申请人申请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卫计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医疗广告审批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审批的事项应当在市卫计委网站公告。

6、监管环节责任:市卫计委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做出的卫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做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生计生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食品安全企业备案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食品安全企业备案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宣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权力第3项“食品安全企业备案标准”。

一、监管任务

市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6〕458号)等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企业备案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卫计委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备案标准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卫计委综合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监督检查。委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必须按照卫计委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矩阵追溯流程、服务规范办理,接受市直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启动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接受和办理本市辖区内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申请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依法决定和送达。

申请备案的企业须登录“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络平台”进行基本信息注册,经平台审核通过成为平台用户,按照平台上的“企业操作手册”要求,实行网上申请,填写备案登记表,上传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企业盖章后扫描件)及编制说明,其他备案材料全部以附件(企业盖章后扫描件)的形式在网上提交。企业要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备案申请包括首次备案申请、延续备案申请、修订备案申请。企业提交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须在平台上进行备案前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20日。备案前公示到期后,承办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工作人员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对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进行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性、食品原料使用合法性、生产条件的技术要求、关键指标适用等项目内容审核。必要时可结合企业现场生产的情况,作出审核意见,提交领导签署备案意见。网络平台管理员根据审核意见表的备案意见进行相应的平台操作。审核通过的,由网络平台管理员实施通过审核的平台操作,备案标准进入备案公示栏完成备案。完成备案的企业标准将自动生成备案号并在文本上加盖水印,企业自行打印备案文本完成备案流程,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未通过审核的,网络平台管理员实施未通过审核的平台操作,提出未通过审核理由和相关修改意见,企业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按程序进行网上申请。

三、公开公告

实行备案三公开。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

四、监督检查

强化责任主体。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食品标准备案的监督检查,发现运作中存在问题的食品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的食品企业,要求停止活动直至问题得到完全解决。

五、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规定履行食品标准备案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例、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加强机制保障。成立市卫计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实施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综合监督科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七、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2009〕54号)和《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卫监秘〔2009〕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