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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5425/201811-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对宣州区澄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 文号: 宣卫计医罚【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10-10
索引号: 003245425/201811-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对宣州区澄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
文号: 宣卫计医罚【2018】3号
发布日期: 2018-10-10
对宣州区澄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10-10 00:00 来源:市卫计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机关依法查明 宣州区澄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用助理医师李某开展诊疗活动并独自开具处方。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或 宣城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宣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