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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5425/201909-00013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关于市政协2019年第143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宣卫健办〔2019〕44号
发布日期: 2019-09-05
索引号: 003245425/201909-00013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市卫健委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关于市政协2019年第143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宣卫健办〔2019〕44号
发布日期: 2019-09-05
关于市政协2019年第14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05 00:00 来源:市卫健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吴景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关于推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招标采购问题。皖医改〔2014〕2号文件《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中提出,50万及以上、非省级集中组织采购的医用设备由市级负责集中采购。我市根据《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宣医改组〔2014〕1号文件文件,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在同级财政监督下在同级招标机构实施招标,系根据医改领导组有关单位意见同时也是简政放权的精神制定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

      2、关于进口设备审批、论证问题。经与财政局沟通,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公立医院使用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包括进口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因此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办复类别:C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桂增明      联系电话:3024281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