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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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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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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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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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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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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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权责清单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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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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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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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尚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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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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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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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已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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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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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已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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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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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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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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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三)超出批准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资格任职的;(五)阻碍或者拒绝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统计数据的;(七)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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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尚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2.融资担保公司未经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3.融资担保公司超出批准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4.融资担保公司阻碍或者拒绝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5.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统计数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6.融资担保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定,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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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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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已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2.融资担保公司未经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拒不改正的。3.融资担保公司超出批准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仍不改正的。4.融资担保公司阻碍或者拒绝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经警告拒不改正的。5.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统计数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仍不改正的。6.融资担保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定,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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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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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已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经警告拒不改正的。2.融资担保公司未经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造成不良后果的。3.融资担保公司超出批准经营范围开展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4.融资担保公司阻碍或者拒绝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情节恶劣的。5.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监管部门报送文件、资料、统计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6.融资担保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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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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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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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放贷款的;(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的;(三)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的;(四)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的;(五)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的;(六)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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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公司发放贷款,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3.融资担保公司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4.融资担保公司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5.融资担保公司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6.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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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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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公司发放贷款,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仍不改正的。2.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仍不改正的。3.融资担保公司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仍不改正的。4.融资担保公司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仍不改正的。5.融资担保公司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仍不改正的。6.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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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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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公司发放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2.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3.融资担保公司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造成不良后果的。4.融资担保公司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造成不良后果的。5.融资担保公司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造成不良后果的。6.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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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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