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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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非核心事项变更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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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2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跨设区的市迁移住所,分立或者合并,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公司住所、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东、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以及因此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向省监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由省监管部门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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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1-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1、《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 2-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1、《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二)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三)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2、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1、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1、《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5-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 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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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审批,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变更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设立变更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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