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民政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003244799/201904-00031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其它
名称: 【科室解读】《关于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15
【科室解读】《关于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5 00:0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市农村地区目前有40多万老人,占全市老人总数的2/3。长期以来,农村养老服务存在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养老服务由兜底型向普惠型转型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农村留守老年人是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数量较多且不断增加,很多人存在生活来源少、生活照料靠自己或配偶间扶持、孤独无助、缺少精神关爱等问题。其中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独居、失能、高龄等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老人更是需要关爱的重点对象。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宣政办〔2018〕5号)和市民政局等9部门《转发关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宣民福〔2018〕27号)等文件印发后,各县市区在老年人关爱服务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上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在吸取省外发达地区和省内兄弟地市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件对我市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制度和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总体要求是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力争到 2020 年全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各项工作普遍开展,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农村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呈递进关系,首先是建立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协会协助实施,按照依法养老与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相结合,积极倡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以及赡养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赡养事项应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等内容。落实家庭赡养协议签订情况及时在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开制度。

在全面签订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的基础上,有效甄别出农村留守老年人群体,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制度。我们根据各地普遍的经验,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定义为指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市、区)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利用全省老龄信息库、公安户籍信息系统、老年人健康管理系统、扶贫信息系统等,定期进行老年人基础信息比对、清洗,依托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委会、基层老年协会等力量,对比对、清洗后的60 周岁及以上农村户籍老年人基础信息进行核查,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信息标注,并补充进行联络人登记。各地要根据系统数据,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协会协助实施,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生活状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定期(每季度)做好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在有效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农村特殊老年群体,建立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立农村特殊老年群体定期探访制度,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明确本地探视走访对象群体、探视走访方式、承接主体、支出方式等。工作重点为: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农村留守老人中的独居、失能、高龄对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各县市区、乡镇要组织乡镇计生、民政专干、村医等力量,整合家庭医生上门履约服务、留守儿童入户走访、扶贫入户访查等工作项目和服务资源开展定期探视走访;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等专业力量参与实施。

各地要及时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旅、卫健、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各地要加大对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村居民委员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每季度上门走访、探望农村留守老年人。乡镇政府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好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发挥其在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具体工作中的组织服务作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发挥兜底作用,在满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照料服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把弘扬孝亲敬老文化传统纳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中,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文明行为,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农村留守老年人活动,营造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文件中提供了《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模板)》、《农村留守老年人委托照护责任确认书(模板)》、《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卡(模板)》、《季度走访、探视情况登记表(模板)》,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