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民政局>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
索引号: 003244799/201609-00054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4〕146号
发布日期: 2016-09-29
索引号: 003244799/201609-00054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4〕146号
发布日期: 2016-09-29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9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06〕36号)同时废止。

2014年6月20日

 

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4年6月20日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人力资源准备

3.5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II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管理和更新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直工委、宣城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地震局、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宣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

市减灾救灾委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

2.2  市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为市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加强办公室力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局与市民政局联合办公。同时,将减灾救灾委部分成员单位分为6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工作,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生活救济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教体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体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文广新局、宣城日报社、宣城广播电视台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市、县(市、区)各级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3.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市、县(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市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除代储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3.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约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应以共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市、县(市、区)、乡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按照市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  人力资源准备

3.4.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4.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4.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  宣传和培训

3.5.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5.2  组织开展对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汛情旱情预警、地震趋势预警、地质灾害预警、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生物灾害预警等信息,应及时通报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4.1.2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4.2  灾情管理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省民政厅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政府及省民政厅。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救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皖东南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相关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市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市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较大以下自然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视情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 因灾饮水困难群众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市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和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4)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宣传报道组会同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款活动。

(7)申请上级支持。

(8)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 因灾饮水困难群众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定,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0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市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根据灾情需求,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救灾资金。

(5)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治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因灾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
  2. 因在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 因灾饮水困难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 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市级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

(7)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6.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发布等。

6.4.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6.4.3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救灾资金监管工作。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演练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4  预案管理和更新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解释。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检察院,宣城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