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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799/201909-0004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关于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15
索引号: 003244799/201909-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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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关于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15
关于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00:00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宣政办〔2018〕5号)和市民政局等9部门《转发关于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宣民福〔2018〕27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制度和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养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力争到 2020 年全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各项工作普遍开展,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农村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建立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制度

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协会协助实施,按照依法养老与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相结合,积极倡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以及赡养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见附件1)。赡养事项应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等内容。落实家庭赡养协议签订情况及时在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开制度。

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与受委托照护人签订“委托照护协议”,填写《农村留守老年人委托照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 2),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基层老年协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赡养情况记入子女个人信用档案。

三、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制度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市、区)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这类老年人是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数量较多且不断增加,很多人存在生活来源少、生活照料靠自己或配偶间扶持、孤独无助、缺少精神关爱等问题。其中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独居、失能、高龄等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老人是重点对象。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利用全省老龄信息库、公安户籍信息系统、老年人健康管理系统、扶贫信息系统等,定期进行老年人基础信息比对、清洗,依托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委会、基层老年协会等力量,对比对、清洗后的60 周岁及以上农村户籍老年人基础信息进行核查,对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信息标注,并补充进行联络人登记。

各地要根据系统数据,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协会协助实施,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生活状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定期(每季度)做好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将相关信息的摸底排查、梳理汇总情况于2019年6月起每季度上报市民政局。

四、建立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制度

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立农村特殊老年群体定期探访制度,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明确本地探视走访对象群体、探视走访方式、承接主体、支出方式等。重点对象为: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农村留守老人中的独居、失能、高龄对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

县市区、乡镇要组织乡镇计生、民政专干、村医等力量,整合家庭医生上门履约服务、留守儿童入户走访、扶贫入户访查等工作项目和服务资源开展定期探视走访;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等专业力量参与实施。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村干部与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制度,进行定期(每季度)探视走访,督促各乡镇认真填写《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卡》(见附件3)。2019 年起,此项工作列入市、县两级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2019 年底前全市农村地区探视走访工作全面展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及时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人社、文旅、卫健、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支持保障。各地要加大对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村(居)民委员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每季度上门走访、探望农村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或评估其生活情况,并填写《季度走访、探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乡镇政府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好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发挥其在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具体工作中的组织服务作用。要建立定期走访、探望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机制,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状况等真实情况。

(三)发挥设施作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发挥兜底作用,在满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照料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农村集中住养服务的支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在村级养老服务站合理设置短期托养床位,为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照护等服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支持;鼓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村级养老服务站。

(四)做好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作用,立足强化农村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的守法意识,依法履行家庭赡养主体责任。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把弘扬孝亲敬老文化传统纳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中,大力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文明行为,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农村留守老年人活动,营造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建立考评制度,落实配套措施,加快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制度、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制度和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制度建立和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民政工作考核内容,市民政局将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

 

                                                                                         宣城市民政局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