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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806-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人民银行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行政处罚分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12
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806-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人民银行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行政处罚分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12
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18-06-12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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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存款准备金规定行为的处罚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第四条第一款:“对于及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

  1. 立案阶段: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报告;拟处罚的,制作执法检查意见告知书,并送达拟被处罚人 ;审核你被处罚人提交的申辩、陈述材料;属重大处罚额,进行听证。
  2. 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 送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力。执法职能部门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作出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执法职能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上级行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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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报告;拟处罚的,制作执法检查意见告知书,并送达拟被处罚人 ;审核你被处罚人提交的申辩、陈述材料;属重大处罚额,进行听证。

3.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力。执法职能部门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作出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执法职能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上级行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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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                    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1.立案阶段: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报告;拟处罚的,制作执法检查意见告知书,并送达拟被处罚人 ;审核你被处罚人提交的申辩、陈述材料;属重大处罚额,进行听证。

3.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力。执法职能部门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作出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执法职能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上级行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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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清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                              4.《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5.《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6.《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1.立案阶段: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报告;拟处罚的,制作执法检查意见告知书,并送达拟被处罚人 ;审核你被处罚人提交的申辩、陈述材料;属重大处罚额,进行听证。

3.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力。执法职能部门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作出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执法职能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上级行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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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处罚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章。

1.立案阶段: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报告;拟处罚的,制作执法检查意见告知书,并送达拟被处罚人 ;审核你被处罚人提交的申辩、陈述材料;属重大处罚额,进行听证

3.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力。执法职能部门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作出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执法职能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上级行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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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处罚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1.立案阶段: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报告;拟处罚的,制作执法检查意见告知书,并送达拟被处罚人;审核你被处罚人提交的申辩、陈述材料;属重大处罚额,进行听证。

3.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力。执法职能部门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作出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执法职能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上级行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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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法金融统计有关规定的处罚

1.《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十二条 :“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2.《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一年内再次发生的、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立案阶段: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报告;拟处罚的,制作执法检查意见告知书,并送达拟被处罚人;审核你被处罚人提交的申辩、陈述材料;属重大处罚额,进行听证。

3.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收到举报、控告发现金融违法行为,认为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对已立案的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职能部门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力。执法职能部门应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及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作出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执法职能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上级行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