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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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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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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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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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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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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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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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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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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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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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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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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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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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9项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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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与决定阶段:
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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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道出具加盖本行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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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由其上级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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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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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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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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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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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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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21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二)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有关通知》(银发〔2009〕385号)第二条;“关于认定(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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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和决定阶段: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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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道出具加盖本行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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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由其上级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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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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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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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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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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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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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0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第96号)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第68号)第一条;
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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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和决定阶段: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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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道出具加盖本行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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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由其上级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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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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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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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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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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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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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细则》(合银发[2015]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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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初审上报阶段:初审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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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安徽省内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人民银行地市级以
上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受理,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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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由其上级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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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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