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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1-10
《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项目于2010年12月正式启动,历经两期完成全部建设。目前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的政策依据是,2011年6月颁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2011年1号令),其从内容设定、运行流程、可操作性和效力保障等方面都显示出了滞后性。希望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现城市管理的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城市治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更好地服务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加快我市融入沪苏浙,争当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安徽排头兵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二、起草《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1、起草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63号)、《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城建[2009]119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工作报告》、《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部分 单元网格》(GB/T304281-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部分  管理部件和事件》(GB/T304282-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部分  地理编码》(GB/T304283-2016)、《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部分  绩效评价》(GB/T304284-2016)、《2018年宣城市政府工作报告》等。

 2、起草过程:2017年12月20日,2018年3月15日市城管局两次召开局属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会,并于3月27日书面征求县市区城管局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6月20日《办法》初稿通过市城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6月22日市城管局将《办法》提交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6月26日市法制办将《办法》并在市政府和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市法制办于8月29日组织宣州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住建委等23个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征求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充分讨论;9月10日至12日市法制办组织市人大法工委、市城管局参加合法性审查论证会;9月13日至14日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城管局赴黄山考察数字化城市管理先进经验;10月11日-12日再次组织召开合法性审查论证会,就考察的经验做法、征求的修改意见和论证情况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10月12日市法制办将修改后的《办法》再次在市政府和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再次书面征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市直单位意见;11月12日再次组织召开合法性审查论证会,就征求的意见对《办法》再次修改和完善。11月14日该《办法》通过了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11月30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陈寅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并根据会议上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5条。包含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体制及主管部门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管理责任部门,以及工作体制机制进行了明确,确定市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的要求和验收程序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和建设,以及工作机制的建立提出要求,并确定了数据共享的相关要求。

(三)规范了信息采集和处置工作流程

《办法》从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信息采集的工作流程、数据保护和信息受理派遣及处置流程。

(四)明确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及法律责任

《办法》从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工作,以及涉及信息采集和处置工作中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