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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12-00764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它
名称: 《宣城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0-10
索引号: 003244967/201712-00764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它
名称: 《宣城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0-10
《宣城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0 00:00 来源:市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9月下旬,市政府印发《宣城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宣政[2017]62号,下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部分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违法给予政策优惠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对此,国务院明确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我市出台《宣城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宣政[2017]62号)。

二、我市《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我市《实施意见》共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四个方面。

第三部分为主要任务。包括界定审查对象、明确审查方式、严格审查标准、清理存量政策、注重增量审查、定期评估完善六个方面。

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积极宣传培训四个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了以市政府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之前,市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及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市物价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实施,谁审查”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实施意见》明确了以市政府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之前,市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及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市物价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实施,谁审查”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

二是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时间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分增量审查和存量审查两个部分,在增量审查方面,提出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存量审查方面,提出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相关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到2017年底前,市政府所属部门要完成相关现行政策清理工作。

三是明确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指导协调机制。建议建立由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加的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具体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四是明确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