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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11708005/201708-0006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通告
名称: 宣城市消防支队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25
索引号: 711708005/201708-0006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宣城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通告
名称: 宣城市消防支队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25
宣城市消防支队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8-25 00:00 来源:消防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消防支队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通告

 

                                  我单位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已经市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市消防支队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2、市消防支队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

 

                                                                                             宣城市消防支队

                                                                                              2017年8月25日

附件1: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备注
1 开展“11·9”全国消防日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市消防支队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信息公开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市消防支队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3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    1.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市消防支队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4 灭火救援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市消防支队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5 抢险应急救援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试行)》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各项勤务活动。主要包括: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消防支队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遗失补发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市消防支队 建设单位  
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遗失补发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市消防支队 建设单位  
8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遗失补发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市消防支队 建设单位  
9 “96119”火灾隐患投诉举报受理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关于建设“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通知》(皖消防〔2011〕117号) 为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打好“清剿火患”战役,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渠道,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要求,总队决定在10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各市要积极做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和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等各项工作,确保抓出成效。 市消防支队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附件2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1.《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建设部公告第328号)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子项) 行政相对人 取消。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不充分,且实际工作中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