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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1912-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54D/201912-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9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9 08:11 来源: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有关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各单位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执法信息公开的格式、内容等要求,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基层执法站所和办事大厅的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信息。要建立各项清单制度和执法信息的动态调整机制,并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后1个月内完成更新调整工作。

    (二)规范事中公示。单位要以贯彻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为契机,在进行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以及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中,按照规定着统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的事由、依据和权利义务等。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继续实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执法结果。其他执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基层执法站所的公示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或更新。建立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公开的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统一文书样式。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各单位要巩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的操作应用成效,根据执法需要,规范文书使用,完善文字记录。有关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暂参照原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执行,待部和省厅新的规定出台后再执行新的规定。

(二)规范音像记录。单位要加强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装备的配备使用,做好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的衔接补充,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三)严格记录归档。单位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立卷归档。有关执法证据的音像记录,应当在制作完成后及时上传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运行系统;其他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系统或平台,不得自行保管。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主体。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内设机构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统称为“法制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成后,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机构负责;县级实行“局队合一”的,可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其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事项《关于印发<宣城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交法〔2016〕319号)已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和标准。凡是经过听证的案件一律纳入法制审核的范围。

(三)规范审核程序。单位要结合执法实际,建立完善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制度规定,明确审核主体、送审材料、审核方式、审核内容、审核时限、审核意见的出具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建立法制机构与具体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不断提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规范化水平。要明确审核责任划分,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单位要重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和深化运用,提升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委、政府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公开运行系统等相关系统平台的建设和有效应用,加快推进各系统间的数据对接和共享互通,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

    五、有关工作要求

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建设,确保“三项制度”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落地,严格执法人员管理,加大执法经费、装备配备等保障力度,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严格执行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水平。要贯彻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和统筹调配使用,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