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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09E/201912-0002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人行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1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5409E/201912-0002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人行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19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9 14:40 来源:市人行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全面实行,根据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系统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中心支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由中心支行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谁主管谁负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支行系统各职能部门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应公开事项未公开,主要包括:管理职责和权限;办事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时限和结果;政策、规定和文件;办事纪律和诉求方式等。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或不规范,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践诺;

(三)没有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行为。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其情节分别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部门年度评先资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中心支行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责任追究:

(一)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六)拒绝、干扰、阻挠上级行和主管机关的政务公开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其情节追究其责任: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按以下办法进行区分:

(一)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三)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中心支行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中心支行纪检监察办公室和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中心支行机关各部门和辖内各县(市)支行,由中心支行纪委监察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