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746753455P/201912-0009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告 |
成文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发文字号: | 2019年12月25日发布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9936 |
索引号: | 11341700746753455P/201912-0009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告 | ||
成文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
发文字号: | 2019年12月25日发布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19936 |
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草坪机、油锯、割灌机等。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区域和实施时间
(1)禁用区区域
水阳江、青弋江大道、凤萃路、敬亭山(含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合围区域,阳德中路沿线,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建成区,昭亭北路沿线以及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2)实施时间
1.第一阶段:禁用区内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前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限值要求。
2.第二阶段:禁用区内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前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限值要求。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清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铁路(机场)建管中心、征管办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气动工程机械。
(三)对禁用区内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禁用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
(五)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排放标准的,方可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宣城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宣城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