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其他权力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001-00003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02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001-00003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0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02 10:1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宣环违改〔2019〕12号

企业名称:宣城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49528244(1-1)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泉镇睦马村、金坝长桥路以西 

经查:你公司存在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至今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你单位(个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自收到之日起立即停止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进一步依法进行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