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条例》;
3、《电力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施工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3、施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4、在110千伏及以上输电路、变电站、市区配电网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作业,需制定电力设施保障方案,必要时经电力专业部门论证;
5、出具电力设施维护单位(供电公司)意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个人)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个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受法人委托的,需提供委托相关证明;
3、作业项目批准文件;
4、申报人与电力设施维护单位(供电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
四、办事程序:
1、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市经信局窗口进行初审后,如材料符合规定,出具《受理通知单》,如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3、市经信局窗口委托电保办会同供电公司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文书;
4、企业来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窗口电话:0563-2710253
八、办理机构及人员:
牵头办理:宣城市数据资源局一楼综合窗口2
(0563-2710253)
具体承办:宣城市经信局电保办
(0563-2718323)
地址:宣城市状元南路33号
邮编:2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