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0年修订本)
|
市医疗保障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1
|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
待遇保障和医药管理科
|
2
|
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医药价格和基金监管科
|
3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八条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4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八条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5
|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6
|
参保对象应缴医疗保险费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7
|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8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2.《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0
|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2.《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1
|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2.《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9号)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2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4.《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3
|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2.《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之城乡医疗救助》(安徽省民生工程)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4
|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管理联系处理机制的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协调异地就医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障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提高直接结算质量和效率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5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办理
|
1.《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驻肥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
2.《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2001〕1号):异地转院(诊)原则上应转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上海、北京约定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或未按要求转院(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鉴定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具体鉴定管理办法按统筹区相关政策执行。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7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服务工作。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就医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第二大条第七款: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19
|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办理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宣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原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0
|
退休人员终身医保一次性补缴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宣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原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1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全文。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2
|
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服务管理
|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八、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认真履行本地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3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第二大条第七款: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4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实行届时结算。
|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