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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72R/202002-00057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官方解读】《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2-21
【官方解读】《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宣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21 15:19 来源: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市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了困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我市有必要就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二、起草过程

我局参考学习了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浙江省建设厅出台支持企业发展18条措施,及青岛市、郑州市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和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有关支持文件,研究吸纳了省政府办公厅拟印发的《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统筹推进建筑业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我局于2月13-16日对行业内企业开展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企业影响情况的问卷调查,共收到103家企业的反馈。大多企业反映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困难,如生产周期延长,资金周转困难,人、材、机等费用预计将大幅上涨,成本会急剧增长等问题。部分企业提出延缓税金缴纳时限、提供信贷资金支持,补贴疫情防控产生费用、免除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相关违约责任等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我局于2月17日起草本《意见》,局主要负责人3次召集局内各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讨论研究,2月20日我局将《意见》发送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2月21日,市政府郭金友副市长召集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房产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就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的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

会后,市住建局根据会议意见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工作目标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是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更关系民生福祉。每年,我市房地产业增加值和建筑业增加值在全市GDP占比为5.8%和10.4%,为积极发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应全力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在本政策出台前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完成地上一层施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在本政策出台前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在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响应解除后6个月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因素,顺延时间计算从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之日起至响应解除之日止。(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并在2020年7月31日前办理补缴,视同连续缴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及隔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还贷,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足额还本付息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六)引导在宣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度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我市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优先支持居民首次自住购房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公积金中心)

(七)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八)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经批准且在2020年2月29日前复工复产的企业,将由主管部门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在宣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对建筑业企业按标准予以信用加分,复工复产3个以下项目加3分,复工复产3个及以上项目加5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九)对项目建设因疫情影响导致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计算从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计局)

(十)开复工工程应制定疫情防控方案,防控方案应列明具体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及防疫成本。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防疫成本具体包含必要的防控管理人员工资、增设防控设施、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消毒、疫情防控宣传教育、疫情防控物资购置储备等相关费用。防疫成本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在工程结算中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十一)合理分担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款调整方法。确因疫情影响导致价格波动异常的,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变化风险。因疫情导致的其他损失,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十二)2020年6月30日前,新开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农民工资保证金,延期缴纳时间不得迟于2020年9月30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

(十三)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十四)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五、创新举措

一是缓解企业压力方面,对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重点监管资金提取节点进行了调整,跨对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楼栋申请预售时要求的形象进度由施工至地上主体结构三分之一调整为地上一层封顶,通过缓缴补缴公积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措施减轻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是妥善处理工期延误方面,明确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因素,对涉及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房屋交付等时间予以顺延。

三是税收信贷政策支持方面,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通过对信贷政策的调整支持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度过困难期。

四是守信激励促进复工方面,在宣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按照评分标准对2月29日前复工的企业进行信用加分。

        六、下一步措施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支持政策得到准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