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各类防雷装置有效使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与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18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类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现就有关检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对象: 下列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贮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系统; (五)其它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二、检测周期: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贮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周期为半年一次,其它为一年一次。 三、对未申报检测、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市防雷安全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应条款给予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0563—2531018 13805638913
宣城市气象局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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