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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4-0003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06 成文日期: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6 14:58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政办秘〔2020〕24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计划、有步骤、高标准地开展好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市政府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主办人员,深入调研和论证,认真开展起草工作,按时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稿,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二、各单位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减损其权利。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起草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制度和措施、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情况等。报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时需提交草案文本、起草说明、所征求的意见、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条文依据对照表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等书面文稿,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附件: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020年4月3日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