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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26910T/202003-0002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其它
名称: 五部门: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延期还本付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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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其它
名称: 五部门: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延期还本付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04
五部门: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延期还本付息
发布时间:2020-03-04 10:30 来源:宣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宣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来源: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通知》强调,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这一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另外,《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通线下和线上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

对于需要延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其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不搞“一刀切”。相关部门将从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对于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